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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6号)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19日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城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的容貌。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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