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4月16日

          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事业,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是指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以独资、合资或联营等形式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归侨侨眷企业、事业:
  (一)境外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自筹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中归侨、侨眷人数占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三条 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
  第四条 申请确认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应向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一)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申请书;
  (二)投资者和归侨、侨眷职工的《华侨、港澳同胞眷属证》;
  (三)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书副本;
  (四)验资证明书。
  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和证明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确认的,发给确认证书。对不确认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