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水土保持法》、
《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