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对所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的保护。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