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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禁毒条例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物品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条 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业主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故意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的;
  (三)非法买卖、运输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的;
  (四)强迫、诱使他人售给、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以骗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九条 因毒品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后,又进行毒品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从重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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