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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一)报考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考试总分上加十分参予录取;报考高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二)报考侨务部门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优先录取。
  (三)参加社会招工、招干、招聘以及其他劳动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四)侨务部门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华侨捐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优先录(聘)用。
  本条第二、三、四项适用于侨眷及其子女。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在职职工或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取得前往国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或学校不得要求其退职或退学。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学成回国要求来四川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延迟支付、强行借贷、非法冻结和没收。
  归侨、侨眷在境外的私有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通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等,须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有关公安机关应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工作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探亲假或事假,不得因此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无故阻挠;在其取得定居国入境签证前,不得辞退。
  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委托其亲友每年向原单位提交本人生存的证明,继续领取离休金、退休金,并允许兑换外币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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