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的国防教育经验。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省兵役机关、省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编写和审定、颁发国防教育教材。
第八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常识、国防科学技术、国防体育、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开展国防技能培训。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别按重点教育和一般教育的要求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一般教育。
接受重点教育的公民,通过军事训练和参加各项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和技能。接受一般教育的公民,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树立国防观念,了解国防常识和掌握初步技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履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必须有计划地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教学计划,分年龄、分层次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
第十二条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将国防教育的宣传纳入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分别情况对干部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动员本区域内居民、村民接受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人民防空和国防科研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活动。
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活动,促进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