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8日)废止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国家对法定学龄以上的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技能的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地方军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国防教育活动。
驻川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防卫方针、政策。
国防教育必须注重实效。
第六条 国防教育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国防教育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兵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