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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
 (1992年10月28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7日自治区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邕江防洪大堤的管理,确保抗洪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防洪堤的专门机构。负责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以及护堤区、堤防范围内河岸、河床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全市防洪抢险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保证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堤线所经地段的城(郊)区、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协同防洪大堤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五条 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设施,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侵占。不准在堤坝挖土、开沟、埋管、撬石、立杆、开路;不得放牧、铲草、植树、种植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严禁移动或者损坏护栏、护岸、防洪涵闸、排涝泵站、启闭设备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和通信照明设施以及其他有损堤坝的行为。凡设路障的堤段,除护堤抢险外,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因特殊需要通行车辆,或者在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资以及进行作业的,须经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邕江防洪大堤护堤区为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背水超脚起30米,其余堤段背水坡脚起6米,全堤线迎水坡到对岸均为护堤区。无堤防的河道(上游至三江口止,下游从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起),两岸之间,上游83米高程以下,下游80米高程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均属防洪堤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护堤区范围内建房、打井、开渠、挖塘、取土、爆破、建窑、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建筑地下工程、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得排放妨碍行洪及污染水体的废渣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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