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
(1992年4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管理,确保副食品生产用地面积相对稳定,保障市场供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副食品生产基地,是指本市所辖区域内,现有和计划扩建的用于副食品生产的菜地、鱼塘、藕塘及生产附属设施用地。
副食品生产基地分为近期保护区、中期保护区和远期保护区。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郊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副食品生产基地分别划定近期、中期、远期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确定分界线坐标,绘图和造册,建立档案。
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做好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分区规划,加强管理,严格保护。
县、郊区人民政府负责副食品生产基地生产开发、利用和建设;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土地的权属管理;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基地的规划管理。
市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县、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征用情况制定土地开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郊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农、牧场(站)负责本辖区内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 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保护区五年内不得征用,中期保护区十年内不得征用,远期保护区十五年内不得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