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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三)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合的农业机械;
  (五)饮酒后不准驾驶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农业机械;
  (八)外出驻点驾驶农业机械超过3个月的,须到驻点所在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管理;
  (九)不准穿拖鞋、高跟鞋驾驶农业机械;
  (十)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农业机械;
  (十一)不准在驾驶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操作证的;
  (四)把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的;
  (五)擅自变更、拼装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的驾驶、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8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挂接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传动比提高机械转速或机车行驶速度的;
  (四)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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