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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5年4月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成克杰
                           1997年7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农业机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拖拉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纵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和固定式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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