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条、薪柴(含柴炭)、木片、木制半成品(含木制人造板包装箱板);
  (二)大宗木制成品、树蔸及其制品;
  (三)商品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竹制成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办木材运输证件:
  (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向木材出售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成品半成品、柴、炭)运输证》;
  (二)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运输木材的,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出售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 有木材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木材来源合法、有效的票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四)对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需提交植物检疫证书。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运输旧木料、大宗木制成品和少量原木、原条、半成品的,应当凭单位搬迁证明或者个人调动迁移证明申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七条 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