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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中间环节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促进研究阶段的样品、样机和其他形式的成果转化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和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中间试验包括:
  (一)样品、样机的设计定型试验;
  (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试验与优化参数再现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三)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试验;
  (四)新旧生产系统接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系统等系统适应性试验);
  (五)农、林、牧、渔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场地试验或者小面积、区域性试验。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我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成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示范性生产线或者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
  第十九条 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组织所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前款组织的社会化服务所得除有约定之外,80%用于更新和改善试验装备和条件,20%用于单位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分配。
  第二十条 自治区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建立或者联合创办技术创新组织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筹措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自治区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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