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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应征公民报名应征。
  应征公民的亲属有义务动员和帮助应征公民本人报名应征。
  第十二条 征兵时,应征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学历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征兵报名站报名应征。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征兵报名站报名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报名。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负责对报名的应征公民进行身体、政治和文化情况的初步审查,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的人数,择优选定接受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并组织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和培训体格检查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负责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确保体格检查质量。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下,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查清应征公民的政治状况以及现实表现,确保兵员的政治质量。
  第十七条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表上签字,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情况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
  征兵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必须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安排,接受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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