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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归属单位已合并或者分立的信访事项,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责任归属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和承办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由有关单位承办的,接受信访的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五日内,向责任归属单位转办或者交办;
  (二)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遵循急件急办的原则,抓紧办理。一般应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办理,在接受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原因,交办机关可据实酌情准予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上级交办机关对下级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处理正确的应当予以办结,并作出答复;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可以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调查;
  (五)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信件之日起五日内退回原件,并说明理由。
  (六)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对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反映群体意愿的重要信访,应当报请有关机关负责人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除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二)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要求,上一级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三)上级机关发现处理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有权直接复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复查;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情况和结果报告上级机关,确属原处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四)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对复查说明仍不服,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处理单位和上级机关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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