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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失效]

  (七)向信访人宣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保守信访秘密。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或者申诉;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申诉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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