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0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聚居境内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二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