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0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聚居境内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章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二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辖区、市辖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