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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于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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