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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推行农民技术级别的“绿色证书”制度,有计划地选送定向培养农村的技术骨干。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科学技术扶贫试验点(区),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问题,并给予经费支持。
  鼓励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到乡镇企业工作。

第七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根据行业特点建立企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企业承包经营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大中型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企业不设总工程师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办技术开发机构。
  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企业开发新产品,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技术固定资产应加快折旧。企业的折旧基金应优先用于本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所得税前还贷。
  第五十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应有研究开发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所需进口的样机、仪器和关键部件,按有关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按规定完成并节约投资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和采用国际标准,完善企业技术标准、质量、计量规范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的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制度。推行工人技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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