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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失效]

  (二)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三)管理费用,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乡统筹费,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安排使用: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村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报酬、校舍维修及其他办学费用;
  (二)计划生育费,用于独生子女补助、节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所需的其他费用;
  (三)民兵训练费,用于参加军训人员的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和训练费;
  (四)优抚费,用于现役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补助以及拥军优属活动开支;
  (五)乡村道路修建费,用于本乡村范围内的道路、桥涵、船渡等的修建;
  (六)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用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以上各项所占乡统筹费总额的比例,由乡人民政府同各有关使用单位提出,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占乡统筹费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五条 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预算、决算方案,应当在通过后七日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所有,应当分户立账、分项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年底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和平调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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