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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失效]

  (二)抚恤、社会救济和城镇知识青年安置费支出;
  (三)行政、公安、检察、法院和民兵事业经费支出;
  (四)价格补贴支出;
  (五)少数民族机动费支出;
  (六)预备费支出;
  (七)上解上级财政支出;
  (八)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性预算收入包括:
  (一)经常性收入结余;
  (二)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各项建设性税收和费用收入;
  (三)专项基金、专款收入;
  (四)发行建设债券收入;
  (五)其他收入。
  建设性预算支出包括: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企业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
  (三)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
  (四)地质勘探费支出;
  (五)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六)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支出;
  (八)商业简易建设支出;
  (九)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及其事业经费、科技经费的支出预算,在财政增收的基础上,应高于上年的预算数。教育经费支出预算,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建设性预算支出,应当增加农业、能源、原材料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投入。
  各级预备费按本级支出总预算的1--4%编制。民族自治县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
  第十六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行政区、本单位预算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准隐瞒收入,虚列支出,也不准虚报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
  各级总决算草案应当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决算草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预算草案报告,应当详述预算指标的依据、收支增减的原因和实现预算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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