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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证国家资金有计划地筹集和合理的分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决算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广开财源、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总预算、总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对总预算的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总预算、总决算草案和组织督促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预算、决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预算、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预算、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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