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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自治区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电力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地区、市、县水利电力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机构依法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及有关行政与方针、政策,负责草拟并组织实施本自治区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分配方案;
  (三)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负责自治区内水利工程和地方水电及其电网建设与管理,以及河道管理、河道整治、海堤整治的监督管理;
  (五)统筹全自治区城乡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及乡、镇供水和水库渔业;
  (六)管理全自治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七)对全自治区水文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八)管理防污、抗旱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调处的重大水事纠纷;
  (十)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管理水利工程的水库移民工作;
  (十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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