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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失效]

  (二)暂住人员受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雇用的,由雇主负责办理;
  (三)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商住楼内的外地常驻机构的工作人员,由该常驻机构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在边境管理地区内的,同时提供边境通行证);
  (二)暂住人员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三)暂住人员中的育龄人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婚姻状况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条 暂住人员需要在本市务工的,应当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暂住证》有效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期满后仍需留住的,应当提前10日申领新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暂住人员需要变更市内暂住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本市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
  暂住人员可以凭《暂住证》进出边防检查站。
  在本市合法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出境旅游。
  在本市合法居住连续5年以上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骗取、转让、买卖、冒用《暂住证》。
  第十五条 对暂住人口管理的收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查验等管理工作;
  (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其他治安问题;
  (四)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等流浪人员进行清理、劝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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