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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二十五)流动人员为深圳市第一次创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深圳市第二次创业中,流动人员仍然是我市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流动人口问题是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是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各行各业、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继续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
  (二十七)居住深圳市的流动人口,一律执行深圳市及现居住地政府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凡违反计划生育者,严格按深圳市及现居住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八)各级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对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者,坚决实行不给办理暂住证、不给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不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给租赁房屋、不给提供入学(托、园)学位的“五不”制度,切实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十九)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分类管理,营造全市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暂住人员为第一类,由用工单位实施责任制管理;有相对稳定居所的个体户、种养户、建筑工地工棚暂住人员等为第二类,这类人员由居住地管辖单位主管,计生、公安、劳动、工商、住宅、城管、民政、卫生、城建、物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实行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相结合;居住在出租屋、空置屋宇及食街等地的暂住人员为第三类,由辖区政府牵头,采取突击抓与经常抓相结合。坚决清理超计划生育的外来人员。
  (三十)继续坚持对流动人口实行普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制度,每年查验证率要达90%以上。坚持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季度查环、查孕、妇检和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服务。各级计生部门要积极与流动人口流出地计生部门搞好协调管理。
  (三十一)镇(街道)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业队,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每一万名外来人员可聘用一名计生专业队伍。全市计生专业队统一证章,持证上岗,经费由各镇(街道)统筹解决,归镇(街道)计生办管理。公安、城管、工商、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专业队行动。
  (三十二)坚决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要通过抽查基层点上的工作来评定各级各部门的整体实绩,坚决按照考核评定结果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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