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定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1998年底,全市在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完成岗位专业培训。严格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国家计生委颁发的《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或无医学中专以上学历资格的人员,应逐步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加强对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合理解决技术工作人员的定职、晋升和业务进修等问题。
(二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贯彻《
母婴保健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工作的通知》(国计生科字[1995]11号),积极配合做好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等部委颁发的《
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计生统字[1991]35号),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镇(街道)应严格按省、市现行生育政策安排生育指标,行政村(居委会)的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要把统计质量列入工作考核内容。严禁瞒报、虚报,防止漏报。健全和完善人口计划、统计、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九五”期末,全市镇(街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建成计算机信息传输网络,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管理。
(二十二)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计质量,人口出生及其孩次构成统计误差率不超过5%,综合节育率统计误差率不超过7%。
(二十三)各级要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3号)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的通知》(深府[1995]305号),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九五”期末计生合格村(居委会)的比例要达80%以上。
(二十四)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发展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各级计生协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互助活动,搞好群众性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六、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