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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十三)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市、区、镇(街道)报刊、电台(广播站)、电视台要免费宣传计划生育,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区、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在“九五”期间都要参加人口理论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培训。各大、中专学校和中学也要开设这方面的课程。
  (十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要求区、镇(街道)都要办婚育学校,行政村(居委会)都要有婚育宣传室,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视听设备,充实教员队伍,提高教育水平;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九五”期间全面达到省的要求。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五期”基础知识教育,教育面要达85%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性教育活动。市人口文化促进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人口文化学术交流,适时组织评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秀作品。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提高科学技术和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计生工作队伍建设。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按编制配齐专职干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抓计划生育。行政村(居委会)要配相应数量计划生育专管员,自然村、屋村管区要有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每20至30名育龄妇女组成小组,选配好小组长和计划生育信息员。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实行误工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各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十六)各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所在地政府和行政村(居委会)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要有计划生育专管人员,负责指导、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七)加强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级计生服务机构中,医技人员应占80%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要坚持“面向农村和基层、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宗旨,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现有避孕节育技术和药具应用的有效率,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严禁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出租或承包给个人。做好避孕药具、生殖保健治疗用品的发放和市场管理。
  (十八)积极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行孕前型管理,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服务制度,把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作为技术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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