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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图书馆应参加以深圳图书馆为中心的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应发挥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作用,逐步实现公共图书馆之间的采购协调、集中编目和图书通借通还的目标。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六条 凡是能够遵守公共图书馆有关管理规定的人均可成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
  第十七条 读者可按图书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书证。
  第十八条 公共图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文献停止公开传播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仅限读者在馆内阅读。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采取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制度,并注意设计、营造和维护好读者的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读者需要,设置读者目录,并逐步设置读者目录检索终端,对读者进行书目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免费借阅文献;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进行定题服务;
  (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六)向主管部门或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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