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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第十六条 凡符合垫付欠薪条件的,员工应在知道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垫付欠薪。
  员工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七条 市劳动部门收到欠薪垫付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市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企业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期限及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市劳动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通知员工及企业。
  第十九条 员工收到垫付欠薪决定后,应于十五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第五章 垫付欠薪的追偿

  第二十条 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分,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在第一顺序清偿员工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及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而造成欠薪,其员工已在欠薪保障基金中获得垫付工资的,企业在具备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时,应当偿还被垫付的工资。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划拨存款偿还被垫付的工资;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劳动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其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工资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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