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四)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五)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六)完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八条 欠薪保障基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财政补贴。
  第九条 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欠薪保障费。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第十一条 市劳动部门在银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取的欠薪保障费转入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
  经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决定,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与基金的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但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欠薪保障费总额的百分之五。
  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国家债券等能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结存及运作等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市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欠薪的垫付

  第十四条 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一百五十元以上的;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
  第十五条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