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企业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
(四)收回企业债权,追回投资人应缴而未缴的出资;
(五)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缴企业所欠税款;
(六)清偿企业债务;
(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九)办理其他清算业务。
清算组有关清算的职权行为,由清算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决定。
第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者挥霍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 企业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由投资人确定;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由清算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章 债权申报及审查
第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企业的财产或者债务额在五十万元以下,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债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非因债权人责任造成逾期未申报,并且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前申报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的保证人代替清算企业偿还债务后,该保证人有权申报债权,债权数额为其代替偿还额。
清算组决定解除清算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有权以损害赔偿额为债权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债权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