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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失效]

  第九条 清算开始后,企业应当停止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至清算终结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清算主管机关批准。但清算期最长不得超过三百六十日。
  在清算过程中,因诉讼或者其他事由致使清算无法进行而中止清算的,中止清算的期间可不计入清算期。

第三章 清算组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终止情形,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第(四)、(五)现规定的终止情形,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
  由企业组织清算组清算的情形,经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
  第十三条 由企业组织清算组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组成清算组,其他企业由投资人组成清算组。企业也可以选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企业确定清算组成员后,应当将清算组成员的名单报清算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组的,清算组由投资人、有关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由清算主管机关组织的清算组,对清算主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二)债权人、投资人请求更换,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
  第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企业。
  第十七条 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
  (二)清理企业财产、债权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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