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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提议案人对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有异议的,可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予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答复提议案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将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并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议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和法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议案,需要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于该议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负责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办理,并就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向大会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会议秘书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大会会议闭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交办机关。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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