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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参加或列席主席团会议,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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