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乘客搭乘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照章购票,进、出站出示车票,并接受地铁站务人员的查验;
(二)经检票后有序地进入站台,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按先下后上的顺序登车;
(三)车到终点后,全部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四)每位乘客可携带重量30公斤、长度1.6米、体积0.1立方米以下的物品乘车。超过以下重量、长度、体积之一的物品,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第七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禽畜、宠物等影响列车卫生的物品;
(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三)影响乘客人身安全的农具、锐利物品以及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有效证件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和海关等特种人员可照章携带。
第八条 衣履不整者、酗酒后无人陪同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无成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进入车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搭乘地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车票;
(二)在车站及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三)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张贴、涂写、娱乐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和在车站内无故滞留;
(五)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物品;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
第十条 凡需在地铁车站内进行商业活动以及利用地铁车站、出入口、列车等从事广告宣传或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与地铁总公司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地铁总公司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地铁运营设施,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客安全。
第十二条 地铁站务人员应协助公安人员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在车站或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秩序、影响乘客安全乘车和顺利出入车站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三条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地铁用电、用水的正常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