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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1994年9月1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
  (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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