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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5日)废止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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