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5日)废止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