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林地使用权给外商投资造林或以林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造林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由中方合营者(外资企业由中方代办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为企业章程、外资企业申请表)等按审批权限报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五条 举办外商投资造林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林地在33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