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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实施办法。
  驻粤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市、县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主管辖区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安全、公安、工商、海关、物价、技术监督、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我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
  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设置和使用,规划和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组织划分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
  审核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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