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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失效]

  第五条 执法检查可以与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情况和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拟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通知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九条 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属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同时也可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在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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