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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25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正确执法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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