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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适用调解的原则。调解不成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下列冒充专利行为:
  (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号、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专利标记的;
  (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或者其他专利申请标记的;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
  (四)制造或者销售有前3项所列标记产品的;
  (五)其他的冒充专利行为。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接受举报或者发现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责令封存或者暂扣;
  (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或者封存、收缴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标记、帐册等资料。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查处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
  冒充专利行为不成立的,原案应予终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侵占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予以归还,并应协助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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