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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实施保护。
  第九条 引进技术、设备的单位,外方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进行专利检索。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已发生的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六)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七)其他的专利纠纷。
  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不得宣布专利权无效。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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