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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专利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9号)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9日

              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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