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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
 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含自行失效)我省地方性法规23件。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1995年10月以前颁布的予以废止
          或者自行失效的法规目录(23件)

  一、已制定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而应予以废止的10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1979年12月26日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81年8月7日通过)
  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5.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17日通过)
  6.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9.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通过)
  10.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通过)
  二、由于适用期限已过、实际情况已变化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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