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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失效]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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