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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产品有关的;
  (二)对国内和湛江市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外特别需要的;
  (五)与综合利用现有资源和自然资源有关的。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利、专有技术许可贸易;
  (二)技术服务;
  (三)计算机软件许可;
  (四)合作生产或合作设计;
  (五)聘请专家任职;
  (六)购买技术资料等。
  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兴建,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国内外投资者成片开发;
  (二)国内外投资者与开发区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开发区与湛江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先进科技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吸收。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和机构,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区内使用 
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原材料,利用外资养殖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转内销的,照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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