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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六)审批和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七)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招标、发证、施工和管理;负责区内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和管理;
  (八)统筹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
  (九)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开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一)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公益事业;
  (十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业机构人员的编制的制定和人事干部、劳动用工的调配和管理;
  (十四)负责开发区治安和户籍管理,依法保护开发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调处开发区内的有关纠纷;
  (十五)根据需要设立必要办事机构,并按照规定权限任免、聘用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十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技术引进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四)出口创汇型企业;
  (五)科技事业;
  (六)能源的、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七)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九)国际劳务输出业务。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资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兴办股份制企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到区外、国外投资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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