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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湛江市霞山与赤坎两区之间设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外引内联,引进先进技术及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把开发区建设成为粤西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举。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
  (二)依法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三)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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