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一)氨水、硫酸等物质,应当密闭;
  (二)石灰、水泥和垃圾等,应当密闭或者复盖;
  (三)煤炭、煤灰、煤渣和其他会散发粉尘的物质,应当复盖或者喷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文教科研区从事经常性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的管理,推行混凝土集中搅拌代替施工现场搅拌,防止粉尘污染。
  任何单位不得在禁止搅拌混凝土的地段搅拌混凝土。零星工程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现场搅拌的,必须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建筑和市政施工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使用封闭和带有烟气处理装置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区内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和垃圾、布碎等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研制、推广防治大气污染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技术、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反映、举报污染大气行为有功的;
  (三)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消除隐患,及时制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
  (五)在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程进度加快、效益提高、投资节省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给予警告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